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18号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来信请注明“《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gck3886535@163.com。
三、未尽事宜,请与市住建局建管科联系,联系电话:0774-3886535。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3日。
附件:《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3日
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含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监理企业。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按本办法负责市本级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本办法负责辖区内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指标,由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两部分组成,遵循“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实施之日,实时更新。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 企业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合计的基础分数为40分。
(一)良好行为是指施工、监理企业在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获得各级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的荣誉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自行采集录入,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负责对报送材料按属地进行初审确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终审确认。良好行为总加分不设上限。
(二)不良行为是指施工、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存在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要求整改、处罚或通报批评等行为。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及以上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按属地录入。不良信用总扣分不设下限。
第七条 信用信息设定的有效期以附件评价标准为准(法律法规另外明确有效期的除外)。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参与实时评价,转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到梧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分值的具体运用方法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分值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低于0分的,按0分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
第九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在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的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公示期满即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条 企业和个人若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异议处理期间,被异议的信用信息暂不纳入信用考核计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实时更新,通过“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公布。“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实时对接,将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的重要依据。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将运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中,具体运用时间另行通知。非公开招投标项目的招标活动,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梧州市各级住建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在评优评先、政策扶持、日常监管等环节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信用分80分以上的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1.优先推荐参与住建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2.优先给予政府政策优惠或政策扶持;
3.减少对项目的日常检查频次。
(二)信用分20分以下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1.原则上不得参与住建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2.不得列入政府政策优惠或扶持对象;
3.增加对项目的日常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梧建〔2022〕3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梧州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
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评价项目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最高分值(分) |
有效期(月) |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
企业从事建筑业活动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或住建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的(不含自治区级)。 |
市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4分。 |
10 |
18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 |
12 |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 |
12 | |||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扬尘治理、抢险救灾、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创城等城市建设管理相关专项工作以及配合住建部门完成各类重大活动、慈善、助学、教育发展类等工作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或住建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的(不含自治区级)。 |
市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4分。 |
10 |
18 |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 |
12 |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 |
12 | |||
企业配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地级市各级住建部门党组织、工会等开展基层党建(含党员服务站建设)、项目工会建设等工作获得通报表扬,或者在党组织、工会组织的相关评比、考核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的。 |
市级每次加2分。 |
5 |
18 | |
县级每次加1分。 |
12 | |||
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 |
市级每个项目加4分。 |
10 |
18 | |
县级每个项目加2分。 |
12 | |||
企业参加并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地级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梧州市建设工程“云峰杯”奖等类似奖项的。 |
每个项目加2分。 |
10 |
18 | |
企业被我市建筑业联合会评为优秀企业、先进企业、诚信企业等荣誉的。 |
每项得1分。 |
12 | ||
企业被评为我市“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秀企业”等荣誉的。 |
获得“龙头企业”得8分; |
8 |
18 | |
18 | ||||
18 | ||||
因其它情况获得我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奖励、表扬等。 |
每项酌情1-10分。 |
20 |
12 | |
企业在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抽取专家参与项目建设的。 |
每个项目加1分。 |
5 |
12 | |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在建工程工程项目,按住建部门要求建设“安薪联动工作站”的。 |
每个项目加1分。 |
5 |
12 | |
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承建的项目连续半年内(以实际开工之日起计算)或直至竣工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安全、扬尘噪声、农民工讨薪等投诉,且未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
每个项目加3分。 |
15 |
6 | |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
企业参与违法建设的。 |
每发现一起扣10分。 |
不设下限
不设下限
不设下限
不设下限 |
12
12
12
12 |
企业存在串通投标、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次扣10分。 | |||
企业在信用信息录入、申报中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材料资质核查、桂建云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的。 |
每次通报扣10分。 | |||
企业在我市参与房建市政类公开招投标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
每次扣5分。 | |||
企业未按时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缴纳处罚金的。 |
每次扣3分。 | |||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缴纳处罚金的。 |
每次扣5分。 | |||
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住建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根治欠薪协调会、约谈会等会议。 |
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的,每次扣5分; | |||
未按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的。 |
每次扣2分。 | |||
在各类检查中被各级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隐患整改闭合回复的,或者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
每次扣5分。 | |||
收到停工通知书后,继续“带病”施工,经各级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多次督促,仍拒不执行停工指令的。 |
每次扣5分。 | |||
未按要求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论证程序及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 |
每个项目每次扣3分; |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不符合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要求,被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等专门机构约谈或被通报的。 |
每次扣3分; | |||
未按规定使用新型环保密闭运输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或被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不良信息名录、建筑垃圾运输行业黑名单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 |
每次扣3分。 |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被列入“严管工程”名单的。 |
每个项目扣5分。 | |||
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 |
每个项目扣3分。 | |||
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劳务款等,发生集聚讨薪、讨工程款(劳务款)的。 |
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等行为的,每次扣3分; | |||
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约谈的。 |
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约谈的,每次扣3分; | |||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现场主要人员已变更,两个月内未在“桂建云平台”提交申请的。 |
每次扣3分,经扣分后仍不整改的每延期一个月扣1分。 | |||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经核实确存在不按建设施工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行为的。 |
每次扣3分。 | |||
项目现场使用无资质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 |
被有关部门通报的每次扣3分; | |||
项目竣工,不配合移交竣工资料至各级住建档案馆归档,被各级住建档案馆移交不配合名单至各级住建部门的。 |
市级每次扣3分; | |||
承建工程使用各级住建部门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施工工艺、设备或材料的 |
每个项目扣5分。 | |||
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要求备案的 |
每个项目扣3分。 | |||
因其它情况被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的。 |
酌情扣1-10分。 |
注:
1.良好行为证明材料以认定部门颁发的表扬表彰文件、获奖证书或官网公告为准。有效期以证明材料落款之日起计算。
2.本办法采用得(减)分衰减制,即信用记录得(减)分中各指标有效期超过 12 个月的,所得(减)分值在有效期前 12 个月按 100%得分计算,在第 13—24 个月期间按照 60%得分计算。
4.同一(企业)项目分别获得各级同类别荣誉、表彰、奖励、表扬等,取最高加分值,不同时重复加分。
附件2
梧州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评价项目 |
评价类别 |
评价(计分)标准 |
有效期(月) |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加分不设上限)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加分不设上限)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下限) |
社会荣誉 |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获得获得市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8分;获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获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 |
12 (注:市级为18) |
积极响应梧州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在扬尘治理、抢险救灾、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创城等城市建设管理相关专项工作以及配合住建部门完成各类重大活动、慈善、助学、教育发展类等工作,获得市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6分;获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4分;获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 |
12 (注:市级为18) | ||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加5分;被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加3分。 |
12 (注:市级为18) | ||
因其它情况获得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奖励、表扬等,酌情加1—10分。 |
12 (注:市级为18) | ||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监理的项目连续三个月内(以实际开工之日起计算)总监理工程师平均到岗率(“桂建通”平台)达到60%(含)以上,每个项目加1分,达到90%(含)以上,每个项目加2分。 |
3 | |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监理的项目连续半年内(以实际开工之日起计算)或直至竣工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安全、扬尘噪声等投诉,且未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个项目加3分。 |
6 | ||
企业在信用信息录入、申报中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核查、桂建云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的,每次通报扣10分。 |
|||
投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或者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每次扣10分。 | |||
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住建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约谈会等会议,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的,每次扣5分;被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的,每次扣3分。 | |||
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5分。 | |||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现场主要人员已变更,两个月内未在“桂建云平台”提交申请的,每次扣5分,经扣分后仍不整改的每延期一个月扣2分。 | |||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下限) |
发现安全隐患事故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工施工的,每次扣5分。 |
12 |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每次扣3分。 | |||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隐患整改闭合回复的,每次扣5分。 | |||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被通报的,每次扣5分。 | |||
因其它情况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批评的,酌情扣1-10分。 |
注:
1.良好行为证明材料以认定部门颁发的表扬表彰文件、获奖证书或官网公告为准。有效期以证明材料落款之日起计算。
2.本办法采用得(减)分衰减制,即信用记录得(减)分中各指标有效期超过 12 个月的,所得(减)分值在有效期前 12 个月按 100%得分计算,在第 13—24 个月期间按照 60%得分计算。
3.不良行为有效期以录入“信用评价系统”之日起算。行政处罚以有关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通报文件为准。
4.同一(企业)项目分别获得各级同类别荣誉、表彰、奖励、表扬等,取最高加分值,不同时重复加分。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