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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5292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文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标  题: 关于做好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梧建〔2024〕213号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4日

关于做好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4-12-24 09:00     来源: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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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政府、各城区建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更多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扎实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已取得本市三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保障资格且尚未获得实物配租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和流程

(一)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1.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个家庭最高保障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2.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租赁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5元。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本市新就业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租赁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0元。

3.租赁补贴人数:保障家庭中符合保障条件的人数。

(二)租赁补贴金额计算方式

租赁补贴金额=(租赁补贴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人数×货币补贴标准。

(三)租赁补贴申请流程

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提出公租房申请,填写《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租赁补贴申请内容并提交材料,各相关部门按《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梧政规〔20248号)规定的条件和审查流程进行审查。确认资格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保中心)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四)租赁补贴申请材料

1.主申请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3.主申请人银行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租赁补贴计发时间

自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当月起,按季度将应发放的租赁补贴款项划入到保障家庭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市住保中心在每年12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三、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申报和请款流程

(一)资金来源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二)年度发放计划申报

每年10月至11月市住保中心按照近两年本辖区新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人数确定下一年租赁补贴发放人数,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租赁补贴审核和请款流程

审核:根据市住保中心提供的公租房保障家庭轮候名单,各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个季度对轮候家庭人口、户籍、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填写保障资格复核名单(见附件)并于每年318日、618日、918日、1218日前报送至市住保中心,市住保中心对轮候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

请款流程:租赁补贴请款由市住保中心按照复核后的公租房保障家庭轮候名单,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租赁补贴请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请款申请后拨款至市住保中心进行发放。

四、租赁补贴动态管理

(一)公租房保障实行资格复核制度。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协议期满3个月前需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社区提交资格复核申请材料。资格复核按《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梧政规〔20248号)规定的条件和审查流程对保障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租赁补贴,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停发租赁补贴。

(二)市住保中心检查发现保障家庭在领取补贴期间不满足本市住房困难条件的或因家庭状况发生改变不符合条件的,当月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五、租赁停发时间和退回补贴的情形

(一)保障家庭被取消资格或者自愿退出的,取消或退出保障资格时,当月租赁补贴已发放的,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当月租赁补贴尚未发放的,自当月起停发货币补贴。在租赁补贴发放期间获得实物配租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二)保障家庭因家庭情况变更导致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发生变化的,当月租赁补贴已发放的,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标准发放;当月租赁补贴尚未发放的,当月起按变更后的标准发放。

(三)保障家庭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多领取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多领取的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家庭状况变更或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公租房保障时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存在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中央下达租赁补贴补助资金规模对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梧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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