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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9批公租房合同期满 申请按市场租金续租家庭名单公示13户

2025-06-06 10:10     来源: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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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租房合同期满,梁发深等13户家庭提交了续租申请材料,经审核,家庭因没有本市有效的《居住证》或提供不了在本市三城区连续6个月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3505.83元等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该批家庭虽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均低于13㎡,且提出存在住房困难,根据《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梧政规〔20248号)相关规定,可按市场租金继续租住公租房,现名单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对公示对象有情况反映的,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联系地址,于2025613日前邮寄或直送梧州市新兴珠宝路1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业务大厅(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邮政编码:543000直送的以送达日期为准)。联系电话0774-28311522822131

    附件:2025年第9批公租房合同期满申请按市场租金续租家庭公示名单(共13户)


序号 申请
家庭
是否
纳入
保障
与主
申请
人关
身份证号码 月收入(元) 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注
1 主申请人 梁发深 本人 450981********351X 3500.00  1833.33  0 增加家庭成员陆广容、梁芯语
共同
申请人
陆广容 配偶 450981********3524 2000.00 
梁芯语 女儿 450981********352X 0.00 
2 主申请人 李金波 本人 450421********2558 1000.00  1000.00  0
3 主申请人 欧秋坚 本人 450421********4109 2800.00  3400.00  0 增加家庭成员袁海文;原主申请人刘文杰(身份证号码440811197712270014)自愿退出,现变更主申请人为欧秋坚
共同
申请人
袁海文 配偶 450421********503X 4000.00 
4 主申请人 陈纪 本人 452421********1811 3500.00  583.33  0 增加家庭成员陈洪滨、陈子超
共同
申请人
黎涓镁 配偶 450422********1388 0.00 
陈海华 儿子 450481********1834 0.00 
陈火泳 儿子 450481********181X 0.00 
陈洪滨 儿子 450481********1854 0.00 
陈子超 儿子 450481********1811 0.00 
5 主申请人 刘神辉 本人 450421********2514 1900.00  875.00  0
共同
申请人
黄文兰 配偶 450421********3042 800.00 
刘科兰 女儿 450421********2527 0.00 
刘志军 儿子 450421********2510 800.00 
6 主申请人 李勇 本人 452425********0415 2000.00  1000.00  0
共同
申请人
李妍 女儿 450423********0425 0.00 
7 主申请人 岑秋梅 本人 452426********5122 1900.00  925.00  0
共同
申请人
车家庭 配偶 452426********0931 1800.00 
车美善 女儿 451102********0900 0.00 
车友福 儿子 451102********0951 0.00 
8 主申请人 梁观艳 本人 450421********3562 2200.00  2200.00  0
9 主申请人 钟国剑 本人 450421********7511 6000.00  3000.00  0 增加家庭成员钟思颖
共同
申请人
钟思颖 女儿 450421********7524 0.00 
10 主申请人 李倩 本人 450404********0320 6816.00  6816.00  0
11 主申请人 陈美莲 本人 450402********0020 3862.88  3862.88  0
12 主申请人 梁寄桂 本人 450404********0010 4745.20  4029.50  0
共同
申请人
李佩琼 配偶 450404********0026 3313.80 
13 主申请人 陈雪英 本人 450404********0623 4568.30  5339.12  0
共同
申请人
何拭杰 配偶 450404********0634 6109.94 
注:上述家庭虽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经审核,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均低于13㎡的标准,根据《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梧政规〔2024〕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存在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市场租金继续租住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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